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宁力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国光与陈其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光,陈其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宁力商初字第38号原告:朱国光。被告:陈其舜。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光与被告陈其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国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童文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孙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