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宁力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国光与陈其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光,陈其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宁力商初字第38号原告:朱国光。被告:陈其舜。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光与被告陈其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国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童文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孙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