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易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易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刘某某,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易县迎宾路长兴胡同37号,居民。被告赵某某,女,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易县厂东关村(一千零一夜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玉桐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小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