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易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易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刘某某,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易县迎宾路长兴胡同37号,居民。被告赵某某,女,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易县厂东关村(一千零一夜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玉桐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小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