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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琅民一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王瑞生与孙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生,孙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琅民一初字第00143号原告:王瑞生,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航,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生与被告孙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瑞生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瑞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瑞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廉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