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法民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重庆易仟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游贵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易仟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游贵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重庆易仟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天和路1号中央香寓1-6-3,组织机构代码56788827-4。法定代表人汪孟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兰晓勇,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游贵君,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人重庆易仟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游贵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游贵君所有的房屋一套,担保人潘登自愿将其所有的渝A16J**号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重庆易仟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游贵君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益民街19号4幢1单元1-1房屋一套;二、查封担保人潘登所有的渝A16J**号汽车一辆。(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均自2014年1月22日至2015年1月21日)保全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重庆易仟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中,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安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婉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