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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087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08784号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717号46楼06室。法定代表人PARKJOOYOUNG,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费清清,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南商业楼四层406号,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4号诺安基金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杜雪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晓倩。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步升大风公司)与被告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易听信息公司)侵害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步升大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费清清,易听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晓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步升大风公司起诉称:2011年7月27日,我公司发现易听信息公司在其经营的一听音乐网(网址为http://www.1ting.com)上向公众提供了江美琪演唱的《我爱王菲》专辑中10首歌曲《有个男生为我哭》、《迷魂阵》、《Dreams》、《你会不会变》、《镜子联想曲》、《对我好一点》、《别哭》、《停不下来》、《对的男生》、《走错地方》。上述曲目的录音制作者权为我公司所有,易听信息公司的上述行为未经我公司许可,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易听信息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被告易听信息公司答辩称:首先,涉案一听音乐网是上海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易听信息公司)实际运营,我公司不是涉案网站的运营主体;其次,对于步升大风公司继受取得录音制作者权的涉案10首歌曲,授权文件中没有授权日期,不符合授权的要求,因此我公司不认可步升大风公司享有权利;第三,涉案10首歌曲不是热播歌曲,网站点击量不高,因此步升大风公司的索赔金额过高。综上,我公司不同意步升大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江美琪演唱的音乐专辑《我爱王菲》,专辑封底显示有”eqoac(○,P)eqoac(○,C)1999VIRGINMUSICCHINESE,EMIGroupHKLtd.,TaiwanBranchDistributedbyEMITaiwanLtd.”、”出品香港商维京百代音乐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简称维京百代公司台湾分公司)”字样。该专辑中包含有涉案10首歌曲。2009年8月5日,维京百代公司台湾分公司(EMIGroupHKLtd.,TaiwanBranch)出具《声明书》,声明该公司自2008年6月11日起将公司资产转让于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艺百代公司),转让的资产中包括本声明书附件中所列之录音制品/视听作品的所有著作权益(包括录音制作者权或视听作品著作权)。该声明书附件中包括有涉案江美琪演唱的音乐专辑《我爱王菲》。后科艺百代公司的名称变更为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牌大风公司)。2010年8月4日,金牌大风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书》,声明该公司系步升大风公司之关联公司,就后附之附件所示由该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录音制品或者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独家使用权的录音制品,在互联网上遭受不法侵害时(包括本声明书签署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侵权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互联网上在线播放和下载,运用网络技术提供手机彩铃和彩信或相关内容,以及通过现在和将来各种运用网络技术的新媒体形式来提供内容),步升大风公司有权作为该公司就上述录音制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采取诉讼和非诉讼法律行动,通过包括诉讼在内的各种途径向侵权行为人,包括发生在本版权声明书签署之前侵权行为的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该声明文件后附的附件中包括涉案专辑中的涉案10首歌曲。网址为www.1ting.com的一听音乐网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备案信息显示该网站的主办单位为易听信息公司。在该网站华语女歌手栏目中能够找到江美琪演唱的涉案音乐专辑《我爱王菲》,点击后可以在线播放上述专辑中的涉案10首歌曲。步升大风公司于2011年7月27日申请公证处对上述查找、播放涉案10首歌曲的过程进行了公证。易听信息公司经过比对,认可上述公证播放的歌曲内容与步升大风公司主张权利的歌曲音源一致。诉讼中,易听信息公司表示一听音乐网上播放的涉案10首歌曲系上海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易听公司)向其提供,其按照上海易听公司的安排上传至一听音乐网,但其并未审查过涉案10首歌曲的来源,亦不能提供取得涉案10首歌曲授权的文件。以上事实,有专辑光盘、声明书、变更登记表、版权声明书、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涉案音乐专辑上的署名、维京百代公司台湾分公司出具的《声明书》、金牌大风公司的变更登记表及其出具的《版权声明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步升大风公司取得了涉案10首歌曲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录音制作者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易听信息公司提出步升大风公司继受取得权利的授权文件没有授权日期,但本院认为不能据此否认步升大风公司取得权利,故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域名备案信息显示一听音乐网为易听信息公司主办,易听信息公司亦表示系其实际将涉案10首歌曲上传至一听音乐网,故本院认定易听信息公司系一听音乐网的经营者,步升大风公司可以向其主张权利。易听信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提供涉案10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使社会公众可以在自行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10首歌曲,侵犯了步升大风公司作为录音制作者对涉案10首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步升大风公司主张数额过高,且无合理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制品的发行时间、市场影响力、易听信息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从一听音乐网上删除涉案十首歌曲;二、被告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七千元;三、驳回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路   晓   芳人民陪审员 席   久   义人民陪审员 张   金   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苗苗书记员沈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