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龚克钦盗窃、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克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101号罪犯龚克钦,又名孬蛋,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3日作出(2008)巩刑初字第6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克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宣判后,于2008年9月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2年1月15日经减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龚克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龚克钦于2008年1月9日借被害人孙某的汽车使用,在为其洗车时拿走了孙某的农行银行卡,遂叫他人从银行及取款机上取走56500元;于2006年7月花2000元购买一辆没有任何手续的面包车,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10000元。经审查,该犯罚金人民币22000元未履行。罪犯龚克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龚克钦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执行财产刑情况证明、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龚克钦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克钦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 涛审 判 员 徐世魁代理审判员 毕 蕾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X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