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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臧瑞恩与王金强、冷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瑞恩,王金强,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4)胶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臧瑞恩,女,汉族。被执行人王金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冷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臧瑞恩与被执行人王金强、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商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胶商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仙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