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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民一初字第035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张畅宇与李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畅宇,李德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民一初字第03562号原告:张畅宇。法定代理人:朱徐荣,系原告之母。被告:李德林。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缪国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畅宇诉被告李德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畅宇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德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畅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1元,减半收取90.50元,由原告张畅宇负担。审判员  陈章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