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陈锦坤故意伤害、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965号罪犯陈锦坤,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云区法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锦坤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陈锦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锦坤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3年4月、10月获得表扬;2012年1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锦坤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锦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9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陈 文代理审判员 钱伟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郭欣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