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商辖终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与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商辖终字第0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上诉人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3)京谏商初字第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主张的164.6万元涉及多份合同,应按合同分别诉讼确定管辖;164.6万元诉讼标的额中有48.8万元所涉合同的管辖条款无效,应按法律规定确定管辖,由合同履行地的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总之,本案应拆分分别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重新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2012年8月以来先后签订多份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供应镍钴锰酸锂产品。双方当事人在多份合同中先后约定了不同的管辖条款,但在最后签订的5份合同中均约定了“……,双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管辖条款,该管辖条款应视为双方变更了以前的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现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截止2013年9月22日拖欠其货款164.6万元为由,向其所在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根据上述管辖条款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伍龙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冷德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嘉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