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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华鑫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保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华鑫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凯元汽贸有限公司,赵金虎,鲁月娥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117号原告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南环路13777号。法定代表人杨连森。被告乌兰察布市华鑫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集宁区长青路农机市场东侧。法定代表人赵金虎。被告乌兰察布市凯元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集宁区北口农贸市场东侧。法定代表人赵金虎。被告赵金虎。被告鲁月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乌兰察布市华鑫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凯元汽贸有限公司、赵金虎、鲁月娥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制发(2014)青法商初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于2014年1月9日冻结被告乌兰察布市凯元汽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集宁支行帐户存款500000元。本院诉讼期间,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履行部分法律义务。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乌兰察布市凯元汽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乌兰察布市凯元汽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集宁支行帐户存款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冯翠永审 判 员  谢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振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