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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狮执行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美容与被执行人施并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容,施并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狮执行字第1248号申请执行人陈美容,女,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施并树,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陈美容与被执行人施并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狮民初字第2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施并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美容加工款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狮执行字第124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祖建审 判 员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绍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