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商辖终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徐勇与章剑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勇,章剑云,孙学萍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商辖终字第0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勇,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剑云,男,汉族。原审被告孙学萍,女,汉族。上诉人徐勇因与被上诉人章剑云、原审被告孙学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商辖初字第00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勇上诉称,双方发生租赁关系期间,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案租赁物使用地也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将本案裁定由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租赁物使用地即合同履行地不详,原告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审新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综上,上诉人徐勇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徐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长前审 判 员 何 平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晓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