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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铁东民一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原告美佳物业管理(鞍山)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丽娜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佳物业管理(鞍山)有限公司,田丽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铁东民一初字第729号原告:美佳物业管理(鞍山)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法定代表人:许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珂殊,系辽宁汇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丽娜,女,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庆锋,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美佳物业管理(鞍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佳物业)诉被告田丽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珂殊、被��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庆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因原告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履行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5月31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被告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被告双方对劳动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产生异议。被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鞍山市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高新区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裁决。原告认为裁夺部分事项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诉至法院,请求:1、认定原、被告解除合同的日期为2013年5月30日;2、返还原告为被告垫付的2013年6月至2013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4671.60元;3、认定加班工资及带薪休假工资的计算标准应当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不应再重复计算;4、判令被告履行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办理相关手续配合之义务;5、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辩称:被告认为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求。关于原被告解除合同的日期应当以仲裁裁决认定为准;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返还垫付社保费用,因为该请求属于原告在诉讼中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与本案不具有不可分性,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原告应当先申请仲裁,不应由法院直接审理。此外,原告提出返还社保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方不同意返还,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上述期间的保险费用并不知情,假设原告为被告交纳了上述费用,也是社保行政机关划扣的行政行为造成的,不是原告诉称的为被告垫付社保费用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费用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原告应当向社保行政机关主张划扣错误恢复原状,而不是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在与被告解���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6条相关法律规定,为被告及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在明知与被告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未及时为被告办理失业备案手续,导致社保行政机关扣缴社保费用,原告自身曾存在严重的过错,对于其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其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对于原告未依法办理失业备案手续导致被告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对于此部分损失,被告依法保留诉权。关于原告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后的配合办理相关手续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原告应当承担的法定后合同义务,相关手续的办理应当由原告配合被告进行办理,该请求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先申请仲裁,而非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原告提出的���三项诉讼请求,该请求不能成立,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第5条,原告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同时在合同第10条,原告安排被告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加班,应当按规定向被告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原告除向被告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正常工资的200%额外支付休息日加班费,并按照被告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日被告到原告美佳物业工作,担任收银员职务。2012年8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0日止。合同另约定工作时间按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但被告在2011年5月至2013年4月工作期间,每周工作6天,被告休息日加班104天。2012年被告未休带薪年休假。被告在2011年5月至2013年4月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每月1250.96元、日平均工资为57.52元。2012年被告月平均工资为1215元、日平均工资为55.86元,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月平均工资为1216元。2013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另查,原、被告对劳动仲裁裁决中认定的被告工资标准、休息日加班时间、带薪年休假时间、经济补偿金、提前解除劳动支付一个月工资、失业金以及拖欠工资等均无异议。再查,被告因离职问题与原告发生争议,于2013年9月25日向鞍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鞍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裁决,裁决:一、被申请人(原告)支付申请人(被告)2011年5月至2013年4月休息日加班工资11964.16元;二、被申请人(原告)支付申请人(被告)2012年带薪年休假工资837.9元;三、被申请人(原告)支付申请���(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1216元;四、被申请人(原告)为申请人(被告)补缴社会保险费;五、驳回申请人(被告)的其他请求。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告的陈述、仲裁裁决书一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一份、职工年休假条例一份;被告提供的证据有:被告的陈述,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付款凭证一份、明细表一份、请假单二份,因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不具有证明力,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被告在2011年5月至2013年4月期间每周工作六天,共加班104天,原告未安排被告补休,原告仍按照标准工作制支付被告工资,未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的日平均工资标准为57.25元,故原告应当按照支付被告休息日加班工资11964.16元(57.52元/日×104天×200%=11964.16元)。关于被告带薪年休假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之规定,被告在2012年未休带薪年休假5天,原告已按被告的工资标准支付此期间的工资,但原告未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故原告还应向被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558.6元[55.86元/日×5天×(300%-100%)]。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一个月工资、失业金、拖欠工资等问题,因双方对仲裁裁决均无异议,故原告应当给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296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1216元。关于为被告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被告已经在社保部门建立社保账户,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本院不宜处理。关于原告提出的确认合同解除时间、被告返还社保费用、被告配合办理手续等其他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上述诉讼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宜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美佳物业管理(鞍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田丽娜休息日加班工资11964.16元;二、原告美佳物业管理(鞍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田丽娜带薪年休假工资558.6元;三、原告美佳物业管理(鞍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田丽娜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296元;四、原告美佳物业管��(鞍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田丽娜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1216元;如果原告美佳物业管理(鞍山)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美佳物业管理(鞍山)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丽新审 判 员  李 健代理审判员  杨依桐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梦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