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赵×与邢×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邢×1,邢×2,邢×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0368号原告赵×,女,1938年11月7日出生。被告邢×1,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被告邢×2,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被告邢×3,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邢×2、邢×1、邢×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管红颖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行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