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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赵×与邢×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邢×1,邢×2,邢×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0368号原告赵×,女,1938年11月7日出生。被告邢×1,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被告邢×2,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被告邢×3,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邢×2、邢×1、邢×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管红颖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行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