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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盱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吉久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盱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东风路翔宇大酒店4楼。法定代表人杨福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久义,职业不详。申请执行人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久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盱马民初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39831.7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人吉久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人吉久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盱马民初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沈代银执行员  郭艳春执行员  赵会壮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晶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