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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河立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毛大勇与中国国旅(辽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宜街门市部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大勇,中国国旅(辽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宜街门市部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立民初字第130号原告:毛大勇,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昌靖(原告妻子),女。被告:中国国旅(辽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宜街门市部。负责人:许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大勇与被告中国国旅(辽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宜街门市部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大勇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克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