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盐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董全军与李仕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仕猛,董全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623号原告李仕猛,男,汉族。被告董全军,男,汉族。原告李仕猛诉被告董全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仕猛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仕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仕猛撤回对被告董全军的起诉。审判员 杨 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丹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