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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张魏与刘晓娟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巍,刘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93号申请执行人张巍,男,汉族,陕西科技大学教师。被执行人刘晓娟,女,汉族,咸阳宝石钢管钢绳有限公司职工。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1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晓娟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4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并承担执行费5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3年6月至12月孩子抚养费共计2800元,该案在执行中,已将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93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