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高刑复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王国胜运输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王国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云高刑复字第21号被告人王国胜,男,1964年7月31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小学文化,农民。1983年10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武汉市研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87年1月14日因犯脱逃罪被加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1988年9月1日被保外就医;1990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与前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08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被告人王国胜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国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2年10月2日,被告人王国胜与郭小三(另处)乘坐云N910**白色轿车从南伞前往永德县小勐统镇。当日12时30分,当其途经小勐统镇小班线苏家寨路段时被抓获。民警当场从其携带的黑色挎包内一印有桂花糕字样的纸盒中查获用黄色胶带包裹的块状毒品海洛因5块;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粉末状毒品海洛因一包。共计净重1816.5克。上述事实,有经过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说明、接处警登记表、毒品物证照片、物证检���报告、提取检材笔录及称量记录、诊断证明书、报告单及情况说明、证人王文军的证言、犯罪嫌疑人郭晓三的供述、被告人王国胜的供述、证明其前科及身份情况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人员基本信息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王国胜运输毒品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胜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大量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国胜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中刑初字第271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国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孔 睿代理审判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王开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