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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足法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才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勇,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凌,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朝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