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刑执字第3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张龙江寻衅滋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龙江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3182号罪犯张龙江,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长泰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泰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龙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4月1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张龙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龙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二年五月至二0一三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五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龙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龙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代理审判��李秋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