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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程金剑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金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152号罪犯程金剑,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1日作出(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168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程金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08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宣判后,2008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上次减刑情况为:2011年1月27日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现刑期起止2008年3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1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程金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程金剑于2006年,伙同他人合谋对炼铁厂的电缆实施两次盗窃,价值76050元。罪犯程金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警告处分1次。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程金剑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金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15日起至2014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 涛审 判 员  徐世魁代理审判员  毕 蕾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X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