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XX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515号罪犯XX,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高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2012)宜高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民事赔偿10689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XX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01.0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XX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谢晓宏审判员 骆 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加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