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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法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董俊铭、丁爱喜申请执行安阳市鼎盛建设有限公司、濮阳市利群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俊铭,丁爱喜,安阳市鼎盛建设有限公司,濮阳市利群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法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董俊铭,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丁爱喜,女,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鼎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平原路与海河大道南路东。法定代表人王为群,董事长。被执行人濮阳市利群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清丰县阳邵报录村。法定代表人王为群,董事长。本院执行的董俊铭、丁爱喜申请执行安阳市鼎盛建设有限公司、濮阳市利群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3)文民三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安阳市鼎盛建设有限公司、濮阳市利群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本院(2013)文民三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鼎盛建设有限公司、濮阳市利群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叁拾壹万捌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