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特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某甲要求宣告宋某甲失踪一案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法民特字第29号申请人何某甲,女,1999年出生。指定代理人何某乙,男,1958年出生。系申请人何某甲之伯父。申请人何某甲要求宣告宋某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何某甲诉称,其母亲宋某甲于2000年6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2年。请求宣告宋某甲失踪。经查,宋某甲,女,1968年出生,与申请人何某甲系母女关系。宋某甲于2000年6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10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宋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宋某甲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宋某甲与新田县某村村民何某丙于1999年同居生活;何某丙因身患疾病于2010年2月死亡。宋某甲无姐妹,其父、母及兄弟均已逝世。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某甲请求宣告宋某甲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宋某甲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