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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少民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少民初字第0002号原告黄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甲,女。被告黄某乙。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原告黄某甲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甲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 鹤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