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七民初字第2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兰州捷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张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捷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张宏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七民初字第20010号原告兰州捷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江小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键,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李靖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宏伟,系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定西人行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捷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张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捷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66元减半收取,实收3333元,由原告兰州捷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永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德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