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闽民申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张国华与莆田市九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国华,莆田市九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闽民申字第1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国华,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司机,住仙游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莆田市九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镇银兴巷11幢5号。法定代表人:方美琼,经理。再审申请人张国华因与被申请人莆田市九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莆民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国华于2013年10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国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华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卫红审 判 员 黄庭岗代理审判员 陈 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成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