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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涉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姜海生申请执行房双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生,房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涉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姜海生,农民。被执行人房双海,农民。申请人姜海生申请执行房双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涉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保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毅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