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厦门信得通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城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信得通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城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文辉,陈慧连,许严峻,许昱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初字第15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宏泰中心)。负责人姚润喜,行长。委托代理人尤秀明、赵媛,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信得通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厦门信得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辉。被告中城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倩。被告李文辉,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慧连,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许严峻,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昱晗,女,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厦门信得通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城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文辉、陈慧连、许严峻、许昱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厦门信得通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城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文辉、陈慧连、许严峻、许昱晗的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下同)17286355.32元为限。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厦门信得通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城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文辉、陈慧连、许严峻、许昱晗的财产,价值以17286355.32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超代理审判员 陈 杰代理审判员 吴春庆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