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商诉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山西鑫泰宇商贸有限公司与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鑫泰宇商贸有限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商诉保字第1号原告山西鑫泰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167号二层。法定代表人李并卿,总经理。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南北楼6号楼。负责人李大庆,经理。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平阳路1号金茂国际数码中心1幢6层A号。法定代表人澹台印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鑫泰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鑫泰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并已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鑫泰宇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毅审判员 张连生审判员 任向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