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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调确字第04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冯汉敏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调确字第04129号申请人冯汉敏,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于龙(申请人冯汉敏之子)。申请人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刘玉村,院长。委托代理人曹长海,男。委托代理人付京波,男。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25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医调字第T4066号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一、本协议签字后十五日内,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一次性赔偿冯汉敏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及处理本次纠纷发生的各项费用等共计人民币32000元。二、本协议签字后生效,冯汉敏医疗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申请人于2014年1月22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人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医调字第T406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代理审判员  丁洪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叶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