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商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苏州盛世衡器有限公司与浙江民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盛世衡器有限公司,浙江民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商初字第0018号原告苏州盛世衡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斌,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坚军,该公司职员。被告浙江民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盛世衡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民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盛世衡器有限公司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盛世衡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94元,由原告苏州盛世衡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建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