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瓯三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邓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瓯三民初字第11号原告:邓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林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 判 员 章 豪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金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