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青阳县少林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阳县少林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二初字第00001号原告:青阳县少林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来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雪峰。被告:安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运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阳县少林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青阳县少林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0元,由原告青阳县少林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 永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