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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西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岗元与被执行人梁亚维故意伤害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岗元,梁亚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西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贾岗元。被执行人梁亚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岗元与被执行人梁亚维故意伤害罪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庆西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原告贾岗元的医疗费19005.8元、误工费1197.5元、护理费1197.5元、生活补助费880元、营养费220元,共计22500.8元,由被告梁亚维负担50%,即11250.4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梁亚维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岗元系农村特困家庭,故本院决定予以救助8000元结案,剩余应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贾岗元予以放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庆西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