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管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92号原告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73940-9。法定代表人黄土寿。委托代理人黎华雄,该司职工。被告管华,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沈楠书记员 李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