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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登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江支行与曹学优等债权登记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登字第00038号申请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江支行。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鲁港大市场C区40号。代表人:何绪国。被申请人:曹学优。被申请人:崔勤。被申请人:王和达。被申请人:张仙宝。被申请人:芜湖市万峰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红杨新区。法定代表人:胡万红,总经理。申请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江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曹学优、崔勤、王和达、张仙宝、芜湖市万峰航运有限公司发生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就“长福11”轮拍卖进行债权登记,要求被申请人曹学优、崔勤、王和达、张仙宝、芜湖市万峰航运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88万元及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币17.6万元,并提供了(2014)武海法商字第00755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江支行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江支行的债权登记申请。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江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邓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杨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