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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金家林村村民委员会诉卢箭、赖银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金家林村村民委员会,卢箭,赖银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保字第109号原告:绵阳市涪城区金家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兴述。被告:卢箭,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22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赖银珍,女,汉族,生于1975年3月13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绵阳市涪城区金家林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卢箭、赖银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卢箭、赖银珍价值50.0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卢箭、赖银珍价值50.0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二、对原告绵阳市涪城区金家林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该村在绵阳市XX银行XX支行的银行账号中等值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嘉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