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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莆刑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池英栋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池英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莆刑执字第43号罪犯池英栋,男,1989年3月1日出生,福建省尤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0日作出(2008)丰刑初字第2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交清)、民事赔偿2518元(已交清)、对民事赔偿6208元负连带责任(已交清)。其刑期自2008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泉刑终字第10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莆刑执字第111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其刑期自2008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4年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池英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以下,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池英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教育改造并在历次考试中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1年监狱劳积,2012年监狱劳积。自2011年7月起至2013年10月止累计考核达标分24.6分。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池英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池英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玉步审判员  朱明梅审判员  郑章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嵘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