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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中法立管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2014)衡中法立管终字第5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汗云,彭召明,梁先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中法立管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汗云。委托代理人邓寒鸣,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冬梅,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召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先北。委托代理人蔡熙中,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月霞,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汗云与被上诉人彭召明、梁先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3)珠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上诉人杨汗云上诉称,本案系2003年11月3日轰动全国的火灾案发生后又一起重大火灾案,涉及人数多,影响大,珠晖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负有监管责任,而珠晖区人民政府对本案施用行政干预,故珠晖区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请二审裁定本案由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2年2月15日,衡阳市珠晖区临江路55号临江花苑一楼仓库发生重大火灾,被上诉人彭召明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原审法院起诉。本案并非系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且侵权行为地在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娟凤审判员  彭清明审判员  周永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林华校对责任人:周永洲打印责任人:王林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