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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刘树仁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树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206号罪犯刘树仁,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2008)新牧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树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8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宣判后,于2008年11月13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刘树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树仁于2008年5月至6月上旬,单独或同他人多次盗窃工具厂钻头,价值46164.04元。该犯犯��时系主犯,罚金未履行。罪犯刘树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七次,记功二次,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刘树仁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树仁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树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 涛审 判 员  徐世魁代理审判员  毕 蕾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X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