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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五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吉林省朗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影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朗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赵影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五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朗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康路13号6号楼305室。法定代表人司建波,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影杰,女,1966年8月1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委托代理人陈秀田,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林省朗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影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赵影杰的委托代理人陈秀田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吉林省朗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吉林省朗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朗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素香代理审判员  陈太云代理审判员  赵芳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欣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