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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府民初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2014)府民初字第00004-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艾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0004-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艾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艾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艾某某、王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支行的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其所有的胜达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艾某某、王某某为逃避债务,将其名下财产转移,应当冻结二被告的存款。考虑到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家庭有必要的正常生活开支,故应保留其中被告王某某的存款用于必要生活支出,对被告艾某某的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艾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内的存款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莉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