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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2881号原告杨某,男,住定州市。被告张某,女,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焦宏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立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