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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黄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身份证号码:×××451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3年12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晓辉,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4)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张晓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黄某从淘宝网站上分二次购买4300余发4.5mm气枪铅弹用于打鸟,并放于珠海市香洲区南屏科技园华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维修房铁柜内。2013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归案,并在上述地点查获4.5mm气枪弹3000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快递邮单,枪支、弹药鉴定书,户籍资料,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2、被告人黄某属初犯、偶犯。综上,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莫伟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小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