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昌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王莉、杨远中与四川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杨远中,四川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昌民初字第39号原告王莉,女,44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原告杨远中,男,43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委托代理人陈荣、易婷,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康平,系该公司重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扬,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王莉、杨远中与被告四川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莉、杨远中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莉、杨远中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莉、杨远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龙晓鸿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云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