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遂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遂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闫某某,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周顺河,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 凌审 判 员 郭继东人民陪审员 李 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