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执民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204-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家务。被执行人陈某乙,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温乐荆民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乙就本案的执行款5万元自愿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约定的还款期限较长,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故申请执行人对尚未受偿的执行款5万元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且目前确实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应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乐执民字第2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 冻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杨玲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